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
第4部分:激光辐射
Measurement of
Physical Agents in Workplace
Part 4:Laser
Radiation
GBZ/T 189.4-2007
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
2007-04-12发布2007-11-01实施
前言
本部分是在GBZ2-2002《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》有关激光辐射测量方法的基础上修订的。
与
GBZ2-2002有关激光辐射测量方法相比主要修改如下:
——纳入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;
——规范了使用范围、测量方法,增加了测量记录及注意事项。
本部分为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标准之一。
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。
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。
本部分起草单位: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。
本部分起草人:王生、何丽华。
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
第4部分:激光辐射
1范围
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激光辐射的测量方法。
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激光辐射的测量。
2测量仪器
根据激光器的输出波长和输出功率选择适当的测量仪器。
2.1用1mm极限孔径测量辐射水平时,测量仪器接收头的灵敏度须均匀,测量误差不得超过±10%。
2.2测量时,中小功率的激光器选用锤形腔热电式的功率计,小功率的激光器选用光电型的能量计,大功率的激光器选用流水量热式功率计。
3测量方法
3.1测量时将激光器调至最高输出水平,并消除非测量波长杂散光的影响。
3.2测量激光器和激光器系统对眼和皮肤的最大容许照射时,应在激光工作人员工作区进行。激光辐射测量仪器的接收头应置于光束中,以光束截面中最强的辐射水平为准。
3.3测量最大容许照射量的最大圆面积直径为极限孔径。测量眼最大容许照射量时,波长为200nm~400nm与1400nm~1*106nm用1mm孔径,波长为400nm~1400nm用7mm孔径。测量皮肤最大容许照射量时,用1mm孔径。
4测量记录
测量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:测量日期、测量时间、气象条件(温度、相对湿度)、测量地点(单位、厂矿名称、车间和具体测量位置)、激光器型号和参数、测量仪器型号、测量数据、测量人员等。
5注意事项
在进行现场测量时,测量人员应注意个体防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