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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委托检测

添加时间:2021-10-30 09:36:50   浏览次数:117  

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   
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,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,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。
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,除遵守前款规定外,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,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。
检测、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,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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